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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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8 條」,可以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或其委託之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於收到書面文件(含表決票)後,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件章,並應製作受益人名冊,載明戶號、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於驗、開票後供在場監督人員查閱及供紀錄人員統計。 這項條文表示,在受益人會議召開時,召集人或其委託的基金代理機構應該在收到書面文件(包括投票表)後,加蓋帶有日期的收件章,并且應該製作受益人名冊,上面載明戶號、姓名和受益權的單位數。在驗收和開票後,這份名冊應該供在場的監督人員查閱和紀錄人員統計。 2. 受益人會議之驗、開票,應由紀錄人員將書面或電子之意思表示及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應公布統計結果,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這項條文表示,在受益人會議的驗收和開票過程中,紀錄人員應將書面或電子的投票意思表示和表決權數記錄在受益人名冊上。在所有記錄完成後,應該公布統計結果,並彙報給監督人員備查。 3. 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這項條文表示,受益人會議的書面表決程序由同業公會制定,並經由相關機構核准。 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制定并核准。
- 受益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俟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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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