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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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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應送達指定處所,逾時該書面文件(含表決票)即不計入出席之受益權單位數內。
  2. 2.受益人寄回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已依規定出席受益人會議: 一、受益人未簽名或蓋章。 二、受益人簽名或蓋章為原留簽名式或印鑑,或無法辨認為原留簽名式或印鑑。 三、使用非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
  3. 3.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7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將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送達指定處所,如果逾時未送達,該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將不被計算為出席受益人會議的受益權單位數。這可以確保及時收集並計算受益人的表決意向。 2. 如果受益人回寄的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則不被視為已按規定參與受益人會議: a. 受益人未簽名或蓋章。 b. 受益人的簽名或蓋章與原留樣式不符,或無法辨認為原留樣式。 c. 使用非受益人會議印發的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 3. 受益人會議表決票的效力認定標準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這意味著,在確定受益人會議表決結果的有效性時,需要參考同業公會所制定的標準並經核准使用。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定日期:2019年7月12日(最新修訂版)

  • 受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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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7 條規定:「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應送達指定處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