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17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將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送達指定處所,如果逾時未送達,該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將不被計算為出席受益人會議的受益權單位數。這可以確保及時收集並計算受益人的表決意向。 2. 如果受益人回寄的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則不被視為已按規定參與受益人會議: a. 受益人未簽名或蓋章。 b. 受益人的簽名或蓋章與原留樣式不符,或無法辨認為原留樣式。 c. 使用非受益人會議印發的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 3. 受益人會議表決票的效力認定標準由同業公會擬訂,並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這意味著,在確定受益人會議表決結果的有效性時,需要參考同業公會所制定的標準並經核准使用。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定日期:2019年7月12日(最新修訂版)
- 受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