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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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具召開事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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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2條規定,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召開會議的事由。這意味著在進行會議之前,相關單位需要向金融監委會報備並獲得許可。具體的申報內容和程序可以參考符合關聯法規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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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