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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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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依受益人會議召開者製作之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達指定處所;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2. 2.前項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就該次受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9-1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按照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所提供的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進行意思表示。這些意思表示應在受益人會議開會的兩天前送達指定的地點。如果受益人未進行意思表示,則視為對該議案棄權。 2. 使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受益人,在該次受益人會議中提出的臨時動議和對原議案的修改視為棄權。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受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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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9-1 條規定:「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依受益人會議召開者製作之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