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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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9-1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按照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所提供的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進行意思表示。這些意思表示應在受益人會議開會的兩天前送達指定的地點。如果受益人未進行意思表示,則視為對該議案棄權。 2. 使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受益人,在該次受益人會議中提出的臨時動議和對原議案的修改視為棄權。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受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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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