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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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時,受益人得依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載明方式,以親自出席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亦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載明授權範圍,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 2.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以電子方式撤銷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3.依第一項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並應於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五日送達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之處所。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4.委託書送達指定處所後,受益人欲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或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受益人會議召開者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5.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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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9 條規定了受益人會議的參與方式和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受益人可以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也可以選擇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果選擇委託代理人出席,則需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的委託書,並且確保委託書上有必要的簽名、印鑑、授權範圍,並附上代理人的身份證影本。 2. 如果受益人選擇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又希望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則需在受益人會議開會前兩天以電子方式撤銷表決,否則以電子方式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3. 如果受益人選擇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每位受益人只能出具一份委託書並委託一人出席。委託書需在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五天送達給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指定的地點。如果有多份委託書重疊,則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已聲明撤銷的委託書不在此限。 4. 委託書送達指定地點後,如果受益人希望親自出席受益人會議或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撤銷委託,則需在受益人會議開會前兩天向受益人會議召開者發出書面通知。否則,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5. 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可以參考的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受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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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