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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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8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果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受益人應該使用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的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並在該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的方式送達到指定的地點。如果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受益人應在受益人會議開會的兩天前送達意思表示到指定的地點,如果有多次意思表示,以最先送達的為準。值得一提的是,聲明撤銷前的意思表示不在此時間限制之內。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的資料來源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該文件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最新的版本是於2021年2月11日公告的。根據這個資料,可以知道在受益人會議中,受益人可以使用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且在時間上有相關的要求。
- 受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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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