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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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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時,受益人得依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載明方式,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 2.受益人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達指定處所。
  3. 3.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達指定處所,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8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果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受益人應該使用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的書面文件(包括表決票),並在該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的方式送達到指定的地點。如果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受益人應在受益人會議開會的兩天前送達意思表示到指定的地點,如果有多次意思表示,以最先送達的為準。值得一提的是,聲明撤銷前的意思表示不在此時間限制之內。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的資料來源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該文件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最新的版本是於2021年2月11日公告的。根據這個資料,可以知道在受益人會議中,受益人可以使用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且在時間上有相關的要求。

  • 受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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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8 條規定:「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時,受益人得依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載明方式,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