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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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之方式召開。
- 2.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
- 3.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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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7條,受益人會議可以以書面或親自出席的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的召開者可以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並且應在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中載明其行使方法。如果受益人會議採用電子方式進行表決,則相關的電子投票事務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經過本機構核准的其他機構辦理。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8月5日修正公告
- 受益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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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