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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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本會核准者外,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將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開事由或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有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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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6條規定,除非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受益人會議在召開前20天應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有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發送會議通知,該通知應詳細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召開事由或提議事項,並抄送給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舉例來說,假設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計劃召開受益人會議,計劃於2022年1月1日召開。根據第6條的規定,他們應在2021年12月12日之前,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向相關方發送會議通知,並在通知中明確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召開事由或提議事項。同時,他們還需要將抄送給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的副本。
- 核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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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