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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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及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當受益人會議非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人的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所必要的文件和資料。這表示當需要召開受益人會議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根據相關人士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人希望召開一個會議來討論基金的相關事項,他們可以向基金保管機構、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人提出請求,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以便進行討論和決策。根據法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義務回應這樣的請求,並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 受益人名詞
- 非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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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