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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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4條,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無法或不召開受益人會議的情況下,應於兩天內按照第2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召開受益人會議的申報書。然而,根據該法第41條的規定召開的情況,應立即進行申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立即召開。
- 監察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41 條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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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