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0 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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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0條,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然而,如果已經設置了這些部門,不在此限制的範圍內。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期會法令,最近修訂於2021年2月1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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