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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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