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的第42條,期貨經理事業如果想要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詳細說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兩年內募集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發行和業務發展計劃、人力招募和培訓、場地設備概況。 2. 具有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的董事會議事錄。 3. 董事和監察人名單。 4. 符合法規第八條規定的股東資格證明文件。 5.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需提供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法規第七十三條的情況。 6.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核查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六個月,還需要提交半年度經會計師核查簽證的財務報告。 7. 提交申請文件及附件的聲明書,聲明所載事項沒有虛偽或隱匿的情況。 根據法規第二條,期貨經理事業也可以同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協助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銷售和私募業務;申請許可和換發營業執照的文件和程序,可以參照法規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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