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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2 條

  1. 1.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符合第八條規定之股東資格證明文件。 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期貨經理事業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其申請許可及換發營業執照之文件及相關程序,準用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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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的第42條,期貨經理事業如果想要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營業計畫書:詳細說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兩年內募集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發行和業務發展計劃、人力招募和培訓、場地設備概況。 2. 具有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決議的董事會議事錄。 3. 董事和監察人名單。 4. 符合法規第八條規定的股東資格證明文件。 5.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需提供聲明書聲明沒有違反法規第七十三條的情況。 6.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核查簽證的財務報告。如果申請時已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六個月,還需要提交半年度經會計師核查簽證的財務報告。 7. 提交申請文件及附件的聲明書,聲明所載事項沒有虛偽或隱匿的情況。 根據法規第二條,期貨經理事業也可以同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協助進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銷售和私募業務;申請許可和換發營業執照的文件和程序,可以參照法規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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