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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前項第二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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