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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37 條

  1. 1.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三、分支機構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四、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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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7條的規定,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期貨信託事業在獲得許可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申請。申請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1)同業公會出具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2)分支機構經理人和部門主管的聲明書,聲明不存在涉及本法第68條和第78條第3項規定情事的情況;(3)分支機構業務人員的聲明書,聲明不存在涉及本法第68條規定情事的情況;(4)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的聲明書,聲明內容無虛偽和隱匿。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在前述期限內未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則應廢止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銷售和私募業務之許可。然而,如果期貨信託事業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Republic of China,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最後更新日期: 1993-11-01,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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