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37條的規定,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期貨信託事業在獲得許可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申請。申請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1)同業公會出具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的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和資格證明文件;(2)分支機構經理人和部門主管的聲明書,聲明不存在涉及本法第68條和第78條第3項規定情事的情況;(3)分支機構業務人員的聲明書,聲明不存在涉及本法第68條規定情事的情況;(4)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的聲明書,聲明內容無虛偽和隱匿。 如果期貨信託事業在前述期限內未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則應廢止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銷售和私募業務之許可。然而,如果期貨信託事業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Republic of China,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最後更新日期: 1993-11-01,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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