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9 條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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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9條,如果根據這個標準提出的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者記載的事項不充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會在限期內要求進行補正。如果在限期內無法完成補正,則退回該申請案件。 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屬於金管會相關法規之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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