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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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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應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
  2. 2.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應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外,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按第七條規定之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二、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者,為新臺幣二千元。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4. 4.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免繳證照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需繳納執照費。具體依下列各款規定: 1. 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應按照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的四千分之一計算繳納。 例子: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000萬元,則繳納的執照費為1000萬 * 1/4000 = 2萬5千元。 2. 如果其他業務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機構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則需按照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按照第七條規定之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的四千分之一計算繳納。 -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者,需繳納新臺幣二千元的費用。 3.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則需繳納新臺幣一千元的執照費。 4. 若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導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則免繳證照費。 以上解釋參考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和相關規定,包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細則」。

  • 名詞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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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8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