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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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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三、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四、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者,廢止其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7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監理機構的許可後,需要在許可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手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提交申請書以及以下文件向監理機構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1. 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除非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提交的財務報告相同。 3. 分支機構的營業處所的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以及其平面圖和照片。 4. 申請書及其附件所列事項的聲明書,聲明內容必須真實無虛偽或隱匿。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則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企業可以在期限到期前向監理機構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最長只能為六個月。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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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