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7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獲得監理機構的許可後,需要在許可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手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提交申請書以及以下文件向監理機構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1. 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除非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提交的財務報告相同。 3. 分支機構的營業處所的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以及其平面圖和照片。 4. 申請書及其附件所列事項的聲明書,聲明內容必須真實無虛偽或隱匿。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則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企業可以在期限到期前向監理機構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最長只能為六個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