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六、分支機構經理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6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需要填具申請書,並附上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分支機構所屬公司的章程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應詳述分支機構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情況、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的預估。 三、董事會議事錄:分支機構設立決議的董事會會議記錄。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核閱的財務報告:分支機構的最新財務狀況報告,需要經會計師核閱並提供簽證。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文件。 六、經理人聲明書:分支機構的經理人需提供聲明書,聲明無違反相關法規的情況。 七、申請書及附件虛假聲明書: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的聲明書。 以上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46 條所要求的相關文件。例如,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等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