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45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符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營業滿一年,除非是因為合併或受讓而設立分支機構。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 最近三個月內沒有受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第103條第1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的處分。 4. 最近半年內沒有受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第103條第2款、第3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的處分。 5. 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第103條第4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的處分。 6. 最近兩年內沒有受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第103條第5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4款的處分。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符合第3款至第6款的條件,但已經具體改善情況並且得到主管機關的認可,則可以不受這些限制。 資料來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