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營業滿一年,除非是因為合併或受讓而設立分支機構。 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 最近三個月內沒有受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第103條第1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的處分。 4. 最近半年內沒有受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第103條第2款、第3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2款的處分。 5. 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第103條第4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的處分。 6. 最近兩年內沒有受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第103條第5款或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4款的處分。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符合第3款至第6款的條件,但已經具體改善情況並且得到主管機關的認可,則可以不受這些限制。 資料來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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