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業務人員應該參加本會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指定的機構辦理的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這意味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業務人員需要接受特定的培訓,以提升其專業知識和能力。這些培訓機構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指定,可能包括學術機構、專業機構或培訓機構。在職訓練是指業務人員在從事職業期間接受的持續培訓,以保持其知識和技能的更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提供有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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