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法確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的第11條的內容。對於此問題,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