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加第十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未參加第十條所規定的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在一年內再行補訓但仍未能通過者,將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根據我所獲得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具體相關的範例或進一步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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