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以下是其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應該要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2. 第二項列舉了這些人員不得進行的行為,包括: - 洩漏消息給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的交易活動。 - 在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時,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進行交易或者與受託投資資金為相對委託的交易,除非有正當理由。 - 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讓他人產生誤解的行為。 -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未將交易所產生的手續費或其他利益退還給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而是將其收入基金資產。 - 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承擔損失,以促銷受益憑證。 - 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利用擁有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的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故意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的價格,或從事其他損害投資人權益的行為。 - 在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將已成交的買賣委託,從基金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或者從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 在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上,對個別有價證券的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作出預測。 - 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支付不合理的佣金。 - 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除非是委託人的法定代理人。 - 其他可能影響受益人、客戶權益或事業經營的行為。 3. 第三項規定了這些人員應對受益人或客戶的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密,除非法律或該機構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10月30日) - 相關案例:例如,一名負責人未正當理由地運用信託基金進行自己或他人利益的交易,即為違反第2條第2項第二款的規定。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所述,以不相對委託之方式進行交易是不被允許的。這種行為可能會對受益人造成損害,因此被該規定禁止,以保護投資人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