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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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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本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3. 3.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本會定之。
  4. 4.第二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本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本人為法人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5.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準用第二項至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基金經理人在進行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的限制。以下是對該條款的解釋: 1. 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使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該事業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基金經理人,以及他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被他們利用名義進行交易的人,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基金經理人,以及他們本人和他們的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況。 3. 申報的資料範圍和投資標的由主管機關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監理委員會規定。 4. 在本條款中所稱的關係人包括以下情況之一: a. 如果是自然人,關係人包括配偶、二親等親屬和其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 b. 如果是法人,關係人包括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 5. 被全權委託進行投資業務的投資經理人應遵從第2項至前項所述的規定。 這些解釋來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法規,並基於對該條款的理解及解釋。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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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