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基金經理人在進行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的限制。以下是對該條款的解釋: 1. 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使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進行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該事業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基金經理人,以及他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被他們利用名義進行交易的人,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和基金經理人,以及他們本人和他們的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況。 3. 申報的資料範圍和投資標的由主管機關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監理委員會規定。 4. 在本條款中所稱的關係人包括以下情況之一: a. 如果是自然人,關係人包括配偶、二親等親屬和其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 b. 如果是法人,關係人包括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的法人。 5. 被全權委託進行投資業務的投資經理人應遵從第2項至前項所述的規定。 這些解釋來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法規,並基於對該條款的理解及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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