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行為限制和規範。根據這條規定的各款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及其配偶的行為限制。如果他們兼任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者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以上,則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該發行公司所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時,不得參與買賣的決定。 範例參考:若A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身分同時也是某發行公司的董事,當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該發行公司所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時,A不得參與買賣決定。 2. 第二項規定了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或代表人不得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購入股票的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除非法令另有規定。 範例參考:若B是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部門主管,當該事業購入某發行公司的股票時,B不得擔任該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 第三項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除非法令另有規定,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範例參考:若C是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分支機構經理人,則他不得同時在其他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職位。 4. 第一項提到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包括他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 這些解釋和範例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和相關資料所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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