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1條共有六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了董事、監察人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情況。根據這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相關職務時,將被推定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但若兩者之間存在公司法上的控制與從屬關係,或在法律規定下允許兼任職務,則不在此限。 第二項定義了董事、監察人本人的範圍,包括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法人及由法人指派當選的自然人代表人,以及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的自然人。 第三項界定了董事、監察人本人的關係人範圍。同一自然人的關係人包括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及該自然人與其關係人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或資本額的企業,或在該企業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同一法人的關係人則包括董事長、配偶及直系血親,以及該法人與其關係人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或資本額的企業,或在該企業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以及關係企業。 第四項規定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適用前三項規定。然而,政府所指派的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除非經本會核准,否則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的任何職務。 第五項規定當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存在利益衝突情況時,金管會有權限期要求他們進行調整;若在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進行調整,則應解任。 最後,第六項規定在20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的人,可以在原任期內繼續任職,不受前五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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