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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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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封閉式基金。
  2. 2.前項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
  3. 3.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本會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的條文,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該法規旨在限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與其所屬公司發行的封閉式基金進行買賣。這包括他們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利用本人名義進行交易的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2. 如果上述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的開放式基金,將受到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贖回的限制。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在一段時間內持有這些基金,而不能提前贖回。 3. 除非有其他規定,否則最低持有期間為一個月。計算最低持有期間的起始日期取決於基金的情況:對於新募集的基金來說,起始日期是基金成立的日期;對於已成立的基金來說,起始日期是每個申購日。 根據上述解釋,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如果一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在公司發行了一個封閉式基金,根據第一款規定,他將不能在該基金上進行買賣,以避免利益沖突的情況發生。另外,如果他想要買購公司發行的開放式基金,根據第二和第三款規定,他需要在一個月內持有這些基金,並且不能在最低持有期間內提前贖回。此舉旨在確保該負責人與其所屬公司的基金交易行為符合法律要求,並保護投資者利益。

  • 持有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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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其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