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健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執行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在以下情況下,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於健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的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的人士; 範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透過創新的策略和經營方針,成功整合資產管理服務市場,提供出色的績效。 二、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發展或執行中,進行研究著述並具有創意,並經實際採用的人士; 範例:某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撰寫了一本關於投資信託業務的研究論文,並且該論文的內容被其他業界人士成功應用和實施。 三、舉報市場上的不法違規行為且經查證屬實的人士; 範例:某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舉報了市場上的一個詐騙案件,並協助調查人員證明了該案件的真實性。 四、在公益事業上表現出積極性和具體貢獻,展現出團隊精神的人士; 範例:某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積極參與並組織了一次公益活動,為弱勢社群提供了實際的幫助。 五、其他有值得表揚的成就; 範例:某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在業務操作中顯示出優異的能力和創新思維,為公司帶來良好的業績表現。 此回答引用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的項目內容,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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