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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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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六項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2. 2.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董事長及總經理準用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
  3. 3.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內部稽主管外,應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4. 4.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負責人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至前條規定。
  5. 5.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其負責人準用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至前條規定。
  6. 6.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其內容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對於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應設置專責部門的機構,其專責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在符合第六項規定的情況下,不得處理專責部門以外的業務,也不得由非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同時處理。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2.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機構,除了承擔證券信託業務的機構之外,其董事長和總經理適用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七條和第九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3. 從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且負責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應具備本規則所訂的資格條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4.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機構,除了承擔證券信託業務的機構之外,其負責人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至前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5. 執行證券信託業務的機構之負責人,適用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至前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6. 從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負責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適用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至前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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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1-1 條規定:「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六項規定外,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