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其內容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對於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應設置專責部門的機構,其專責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在符合第六項規定的情況下,不得處理專責部門以外的業務,也不得由非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同時處理。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2.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機構,除了承擔證券信託業務的機構之外,其董事長和總經理適用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七條和第九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3. 從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且負責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應具備本規則所訂的資格條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4.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機構,除了承擔證券信託業務的機構之外,其負責人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至前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5. 執行證券信託業務的機構之負責人,適用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至前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6. 從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負責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的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適用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至前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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