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 1. 該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和其他受僱人在執行業務時,不能進行違反法令、契約規定或本法第19條第1項、第59條禁止的行為。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和其他受僱人,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及其他經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時,如果行為涉及民事責任,則被推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的行為。 例子: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不能違反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的法令或契約規定。例如,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違反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的法令或契約規定,則將被認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的行為。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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