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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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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本會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涉及民事責任者,推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 1. 該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和其他受僱人在執行業務時,不能進行違反法令、契約規定或本法第19條第1項、第59條禁止的行為。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業務人員和其他受僱人,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及其他經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時,如果行為涉及民事責任,則被推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的行為。 例子: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不能違反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的法令或契約規定。例如,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違反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業務的法令或契約規定,則將被認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的行為。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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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或本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