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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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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
受僱人
執行業務,對於本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
或本於
法令
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本會
核
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涉及民事責任者,推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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