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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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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三條第四項及第八條之規定。
  2. 2.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該公司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的人員來代理相關職務。被指派的代理人在代理期間不得違反該規則中第三條第四項和第八條的規定。 2. 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代理人時,該事業應設立專簿,詳細記載代理的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閱參考。 舉例: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經理人因為假期或其他原因需要請假,公司可以指派一名具有相同資格的人員來代理經理人的職務。在代理期間,該代理人不能違反規定,例如泄露客戶機密或從事不應該的交易行為。公司應詳細記錄代理行為的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便對代理行為進行監管和查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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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