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該公司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的人員來代理相關職務。被指派的代理人在代理期間不得違反該規則中第三條第四項和第八條的規定。 2. 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代理人時,該事業應設立專簿,詳細記載代理的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閱參考。 舉例: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經理人因為假期或其他原因需要請假,公司可以指派一名具有相同資格的人員來代理經理人的職務。在代理期間,該代理人不能違反規定,例如泄露客戶機密或從事不應該的交易行為。公司應詳細記錄代理行為的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便對代理行為進行監管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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