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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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等事項,應擬訂組織規程,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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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內部單位的組織、員額編制和職稱的事項。根據該條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制定組織規程並提交本機關核准。如果有修正的情況,也需要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申報。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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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