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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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同場所,並永久保存。
- 2.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十五年。
- 3.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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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辦理無實體發行的有價證券登錄時,應該製作紀錄,並將其分置於不同的場所以永久保存。同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也應該保留有關有價證券的進出和庫存記錄,並至少保留十五年。此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還應該每月向主管機關報告有關進出數量和庫存餘額的資料。 在進行證券集中保管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需要將有價證券的進出和庫存情況進行詳細的紀錄和保存,以確保相關資料的完整性和可查詢性。同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有關進出數量和庫存餘額的資料則有助於監督相關業務的執行情況和資訊的透明度。 有關這些規定的範例資料是《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根據該操作辦法的83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保管有價證券時,需按照前述的規定進行登錄和保存相關資料。此外,在報告有關進出數量和庫存餘額的資料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也需要遵循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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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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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