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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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 2.前項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 3.第一項財務報告應依本會之規定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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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以及每個半年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經會計師審核、董事會通過和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第2項,若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天內向監管機構申報。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第3項,財務報告應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編制。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監管機構提交了經會計師審核、董事會通過和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然而,當審核畢業後,他們發現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批准的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根據第20條第2項的規定,他們必須在發現事實的兩天內向監管機構申報這一不一致。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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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