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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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
- 2.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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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應該擬具年度業務計畫,並在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應該擬具預算,然後提交本會核定。每季結束後的十五天內,應編製該季度的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並提交本會備查。此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還應根據本會核定的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進行執行,並就其部門和人員擬定績效評估和考核辦法,然後提交本會核定。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操作办法》和《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操作細則》等相關法規文件。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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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