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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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制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的處理程序,並需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定。如果有修正的情況,也需要同樣遵守這些程序。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進行不動產及設備相關的交易時,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及規定。具體的程序和細節,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相關機關的規定。很抱歉,目前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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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