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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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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制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的處理程序,並需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定。如果有修正的情況,也需要同樣遵守這些程序。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進行不動產及設備相關的交易時,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及規定。具體的程序和細節,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相關機關的規定。很抱歉,目前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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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