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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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其業務人員之異動,應按月彙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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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按月彙報其業務人員的異動情況給主管機關,以供其查閱。具體的適用情況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最新的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及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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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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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