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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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的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未經證券期貨經營管理委員會核准的情況下,不得進行以下行為:合併、轉讓全部或主要部分業務、背書保證票據或提供財產作為他人的擔保,以及其他經證券期貨經營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事項。目前最新的參考資料是《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則》,其中對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管理和業務有詳細的規定。例如,第一項規定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資本金、設立程序和變更等事項。第二項規定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業務範圍、授權事項和業務執行程序。第三項則是關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監督和管理等事項。根據這些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必須經過許可並遵守相應的管理規則才能進行相關的業務操作。
- 核名詞
- 背書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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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