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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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參加人的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然而,出於投資關係的原因,如果參加人同時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職位,則可以同時兼任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根據此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在擔任兼職或名譽職位時需要謹慎考慮,以確保不會發生利益衝突或利益競爭的情況。然而,如果該兼職或名譽職位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業務相關,並且可以提供更好的投資關係,則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可以同時擔任這些職位。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利用其兼職或名譽職位進行不當操作或競爭,從而保護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投資者利益。同時,這條規定也允許合理的投資關係,以確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能夠獲得更好的管理和監管。 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情況需要根據該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的角色和公司的具體情況來評估。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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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