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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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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參加人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參加人因投資關係,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得兼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參加人的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然而,出於投資關係的原因,如果參加人同時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職位,則可以同時兼任該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根據此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在擔任兼職或名譽職位時需要謹慎考慮,以確保不會發生利益衝突或利益競爭的情況。然而,如果該兼職或名譽職位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業務相關,並且可以提供更好的投資關係,則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可以同時擔任這些職位。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利用其兼職或名譽職位進行不當操作或競爭,從而保護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投資者利益。同時,這條規定也允許合理的投資關係,以確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能夠獲得更好的管理和監管。 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情況需要根據該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的角色和公司的具體情況來評估。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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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參加人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參加人因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