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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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隨時命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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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監管機構(本會)有權隨時要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有權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本規定確保了監管機構能夠行使監督與檢查的職能,以確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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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