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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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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隨時命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監管機構(本會)有權隨時要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如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有權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本規定確保了監管機構能夠行使監督與檢查的職能,以確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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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本會得隨時命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