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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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本會核准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合併並存續者,得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
- 2.前項經核准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之業務,應遵守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 3.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該事業名稱應稱為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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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可以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進行合併後繼續經營,並且可以同時從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 舉例:如果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獲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核准,並與一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進行合併,那麼這家事業就可以同時提供證券集中保管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的業務。 2. 獲得核准並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的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時,需要遵守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的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舉例:如果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獲得核准並開始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該事業在提供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時,需要遵守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制定的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相關的規定。 3. 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的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該事業的名稱應稱為「集中保管結算所」。 舉例:如果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獲得核准並開始兼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該事業在進行命名時,應該將自己的名稱命名為「集中保管結算所」。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最新的《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來進行的,該規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訂和發布。
- 核名詞
-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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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