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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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 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 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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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可以進行以下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負責對有價證券進行保管,確保其安全。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據證券交易相關法規,將有價證券進行帳簿劃撥,用於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的處理。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可以利用電腦系統進行有價證券的帳簿劃撥事務處理。 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負責處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 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負責對無實體發行的有價證券進行登錄。 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可以經由證券管理委員會的核准,進行其他相關的業務。 參考資料: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09年12月24日)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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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