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4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如果本辦法未規定,則應依照保管事業所訂定的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具體而言,該條款強調必須依照保管事業所制定的業務操作辦法來處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與帳簿劃撥的相關事宜。這意味著當本辦法未提供相應規定時,應參照保管事業所制定的業務操作辦法來處理相關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