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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五章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權利之行使

§ 31–322

31
  1. 參加人應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二日內,將截至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保管事業。
  2. 前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32
  1. 保管事業應彙總各參加人所編前條表冊,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將所保管有價證券號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
  2. 前項保管有價證券號碼及總數,應以停止過戶日前一日保管事業所保管者為準。
  3.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