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2條的規定: 1. 保管事業應彙總各參加人所編前條表冊,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將所保管有價證券號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 這項規定強制保管事業在停止過戶期間前三天內向有價證券的發行公司提供有關持有人的資料,包括有價證券的號碼、持有人的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持有數額和信託登載的相關資料。 2. 前項保管有價證券號碼及總數,應以停止過戶日前一日保管事業所保管者為準。 根據此項規定,保管事業應以停止過戶日前一天所保管的有價證券號碼和總數為準。 3.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此項規定明確表示前兩項規定適用於政府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以上是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2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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