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就其關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宜,應委託保管事業處理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3–35共 3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 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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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3–35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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