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3–353

33
參加人就其關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宜,應委託保管事業處理之。
34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2. 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35
  1.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四條,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