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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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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人應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二日內,將截至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保管事業。
  2. 2.前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1條規定了參加人應於發行公司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的二日內,將截至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之相關資料,包括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以及信託登載等資料編製成冊,送交保管事業。此規定也適用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資料能夠正確、完整地紀錄在保管事業的帳簿中,以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

  • 參加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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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1 條規定:「參加人應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