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1條規定了參加人應於發行公司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的二日內,將截至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之相關資料,包括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以及信託登載等資料編製成冊,送交保管事業。此規定也適用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資料能夠正確、完整地紀錄在保管事業的帳簿中,以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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