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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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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信託標的時,於信託收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變更或終止時,應由受託人之參加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保管事業自其參加人帳簿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撥入受益人、委託人、其他受託人或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之參加人帳簿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受益人、委託人、其他受託人或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之參加人並應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8條規定,當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成為信託標的時,信託收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變更或終止時,受託人的參加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保管事業,將該有價證券的屬於受益人、委託人、其他受託人或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的參加人帳簿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轉移,並且在其客戶帳簿必要時進行相應的記載。 這條法規主要是在規定當有價證券被用作信託的標的時,如果信託關係終止或產生變化,參加人應與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將有價證券轉移至受益人、委託人、其他受託人或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的帳戶。同時,參加人也應在其客戶帳簿上做出必要的記載。 然而,根據我所查詢的資料,並沒有找到直接相關的法律文獻或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對於這條法規的更詳細解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文獻或進一步研究。

  • 撤銷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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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8 條規定:「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信託標的時,於信託收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變更或終止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