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事業之參加人帳簿或參加人之客戶帳簿或存摺有關信託關係之記載,視為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或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7條,保管事業之參加人帳簿或參加人之客戶帳簿或存摺中的信託關係之記載,被視為「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或「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的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 資料來源: 根據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信託契約以書面訂立者,信託人應提供受益人一份確實之契約。 根據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信託公司應依業務需要妥善保存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各事項之記載,以及收受、轉移、調動、特別撥付、按揭房地產擔保之處理及其他關於財物之處理事項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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